中院與香港於2021年5月14日簽定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式的會談紀要》,意味著中國國內與香港就認同及説明破產程式達成一致,香港的優惠價人可以向內地人民法院申請辦理認共行香港的優惠價程式步驟,而國內破產管理員還可以向香港高院申請辦理認共行國內的破產程式。
依據彼此之間達到的的共識,最高人民法院制訂了《關於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程式試點工作的意見》,具體內容下列:
特殊上海市、廈門市、深圳市的初級人民檢察院進行認同和説明香港破產程式的試點。
符合以下狀況的香港優惠價人能夠向示範點區域的人民法院申請辦理認同及堅持:
-申請drp辦理時貸款人關鍵權益管理中心早就在香港持續存在6個月以上。關鍵權益管理中心一般是指貸款人的註冊詳細地址。
-貸款人在國內的具體資產位於於示範點地區在示範點地區存在運營地或者在示範點地區裝有意味著組織。
-香港的破產程式務必是強制性優惠價、企業債務人全自動優惠價以及由優惠價人或者臨時性優惠價人明確明確提出並經香港高等人民法院准許的工廠股權回購程式步驟。
香港的破產程式被毫無疑問後,即產生與國內運行破產程式相仿的法律認可,包括但不限於不能一些償還,中斷相關起訴、訴訟和程式執行,清除保全措施。
與此同時,香港律政司亦制訂並發表了《內地破產管理人向香港特區法院申請認可和協助的程式實用指南》。國內破產程式的管理方法員可參考該手冊向香港高等人民法院申請辦理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開展的破產重組、iva重組以及調解程式步驟,申請辦理認同其管理方法員真實真實身份,以及申請辦理給予執行職責堅持。